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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UedBet体育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九号

发布日期:2025-03-05 16:01 来源: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

 2025年2月28日,UedBet体育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2月28日


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

(2025年2月28日UedBet体育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UedBet体育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的名称修改为:“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二、将第一条中的依据增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坚持以UedBet体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UedBet体育法治思想、UedBet体育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将第十五条修改为: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承办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严格办理程序。

实行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办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逐步解决;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全部解决的,要部分解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

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采用规范的公文形式。答复内容应针对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事项,态度明确,表述清楚,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答复代表:

(一)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B类: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C类: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七、在第十九条中增加“ 承办单位要按照“两见面”要求”的内容。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切实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加大对B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解决落实力度。建立承诺事项台帐,注重办理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回执,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承诺事项台帐及其落实情况”。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专题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 交办单位应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督查” 的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十一、在第三十一条中增加“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的内容。

十二、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代表开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纳入全市年度考核内容中”。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对提出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有关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予以表彰。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

(2012年12月31日UedBet体育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2月28日UedBet体育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UedBet体育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坚持以UedBet体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UedBet体育法治思想、UedBet体育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出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形式,也是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要把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由常委会统一交办。具体交办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承办单位为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督办单位为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办。

第二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与处理

第六条  常委会应加强组织和协调,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保障和服务。

代表所在单位以及其它有关单位应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代表可以通过视察、调研、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种形式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常委会应当采取加强代表培训等具体措施,不断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实事求是。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或者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渠道了解到的情况,代表提出建议前必须予以核实。

第八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联名提出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有一名领衔代表,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意愿。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须经代表团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并由该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的;

(四)涉及国家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说明情况后,视情作为代表来信转送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后再提出。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收集、登记、批办等项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应自提出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处或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

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撤回意见不一致的,不予撤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提请交办;

(二)内容相似的,征求代表同意后予以合并;

(三)不符合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未经核实的,退回代表调查核实;

(四)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与代表协商修改完善;

(五)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退回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代表提出需要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他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交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办理和督办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自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分类、汇总后进行集中交办,闭会期间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及时办理的,交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应按期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认为不属本单位办理的,应自交办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交办单位自收到退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五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承办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工作人员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办理制度,严格办理程序。

实行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办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以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限期内不能办完的,应当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同一件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确定办理方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书面办理结果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建议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逐步解决;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全部解决的,要部分解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采用规范的公文形式。答复内容应针对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事项,态度明确,表述清楚,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答复代表:

(一)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二)B类: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代表。

(三)C类: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答复内容需要保密的,承办单位在答复代表时应当注明。代表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要按照“两见面”要求,在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主动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联系,了解掌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背景、目的和要求,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要求当面答复的,应当当面向代表答复。对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专题调查研究,也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单位座谈讨论,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建议办理完毕后、答复代表前,要面对面向代表介绍建议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并当面答复代表,代表对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按修改后的内容予以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工作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二)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答复领衔代表外,还应答复每一位附议代表;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应答复代表团负责人,并由其转告本团代表。

(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除直接答复代表外,应抄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机关,同时抄送代表所在代表团。

(四)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按照正式行文办理。

(五)代表用蒙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用蒙、汉两种文字书面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自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之日起十五日内填写《市人大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对承办单位联系沟通、办理态度、办理结果以及承诺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价反馈。领衔代表在反馈意见时应就答复情况征求其他联名代表的意见并统一反馈。

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切实采取“回头看”等措施,加大对B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解决落实力度。建立承诺事项台帐,注重办理落实。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回执,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承诺事项台帐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联系代表,听取代表意见并改进办理工作。代表工作委员会应督办并可以组织承办单位与代表当面商议处理。

承办单位自收到代表不满意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有关情况,经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后,报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视察或者在常委会安排下统一视察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代表可以就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约见承办单位负责人。被安排约见的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向代表汇报有关情况,听取代表意见。组织、协调工作由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专题询问、质询或者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形式,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办单位应采取“一月一调度,一季度一督查”的方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主任会议成员,每年可以选取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予以督办。

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予以督办。

代表小组可以采取视察、听取汇报等形式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应参加督办单位组织的视察、检查等督办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情况和督办情况应向全体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需要保密的除外。

承办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和办理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向交办单位提交办理工作总结。

市政府应在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常委会提交政府部门办理情况报告。

其它有关机关和组织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由代表工作委员会在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常委会提交办理和督办总体情况报告。

以上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印发全体代表。

第四章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确定、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交办单位每年选取部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重点建议,按照本章规定办理和督办。

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是单件建议,也可以由多件内容相同、相近或者相关联的建议合并而成。

第三十条  重点建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反映比较强烈;

(二)问题比较突出;

(三)代表意见比较集中。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议经代表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确定,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并根据建议内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督办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点建议属于市政府办理的,市政府应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重点建议办理机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其它机关和组织办理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点建议的内容和交办要求,突出办理重点,明确办理措施、办理责任和办理时限。

第三十三条  督办单位应制定督办计划,按照计划对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承办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于构成重点建议的单件或多件建议,承办单位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办理外,对于每件建议应按照第三章规定分别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交办单位应对承办单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考评。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以代表团为单位组织代表开展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纳入全市年度考核内容中。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可以对提出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有关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或者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委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办理答复后不按计划落实又不说明原因的;

(二)贻误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办理工作弄虚作假的;

(四)对督办检查工作拒不配合的;

(五)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代表进行威胁的;

(六)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