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标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 | |||
|
来信人
|
何*** |
来信时间
|
2026-01-29 12:35 | |
|
信件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五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 死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已经成为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事业单位人员没有明确规定丧失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如果丧失是根据什么法律条文确定 3(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事业单位现在基本都是聘任制是不是也应该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
|
办理部门
|
南木鄂伦春民族乡 |
办理时间
|
2026-02-03 11:12 | |
|
回复内容
|
经与来访人何凯沟通,本人现工作单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特种设备检验所,聘用制事业编制身份。根据《UedBet体育南木鄂伦春民族乡济沁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第二章 第十一条 第(六)款 之规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等正式(含离退休)的”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 |||
|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