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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提出:“相关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目前,自然资源部正在组织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其中的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居住区中小学、幼儿园覆盖率”等内容,教育专项布局规划要按照旗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以上强制性内容,进一步细化落实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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