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办理贷款申请(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复印):
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信用报告各1份,如办理商转公贷款,征信报告中应有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
三、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现役军人无身份证的需提供军官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无配偶的,本人在业务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上签字按手印(实际无配偶,但户口显示有配偶,提供相关离婚证、死亡证明等手续);
四、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未结清住房贷款(户口所在地及工作地之外的城市),视为拥有此处房产;
五、个体工商户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提供本人名下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营运证等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需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1年工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七、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住房已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或二手交易住房)。除常规贷款材料外另需提供:
(一)借款申请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结清证明(申请有效期限以结清证明开具日期为准不超过1年)、最后一次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未出《不动产权证书》的新房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四)贷款额度以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票据余额为准,保留至千元且不超过按市住房公积中心规定计算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以自有他处房产、第三方房产抵押以及结清余额高于抵押房产价值时,需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贷款额度最高为评估价值的80%且符合上述条件。
八、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如《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各自占有比例的,按占有比例作为贷款基数申请贷款;未明确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1份,以《公证书》中明确的该房产各自占有比例作为贷款基数申请贷款;
九、房产抵押条件。借款申请人购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或者购买有产权证的私产住房,采用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期房预抵押或现房抵押。所购住房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可以用其他拥有产权证的房产现值全额设定抵押;
十、贷款担保方式。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或法人担保方式;
十一、贷款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每月偿还贷款本息超过家庭收入60%,贷款偿还能力不足时,可追加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共同还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同时到场办理;
十二、贷款转款及扣款账户。借款申请人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转款账户,购买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房款的,新建住房由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二手房交易住房划入售房人个人名下的借记卡内;已付清房款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申请人个人名下的借记卡内;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名下公积金业务主办行借记卡用于偿还贷款,并留存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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