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UedBet体育事项标准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依据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对象 |
主动 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
1 | 履职依据 | 部门文件 |
1.年终工作总结 2.办事指南 3.其他工作 |
部门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行政办公室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政府公报 ■ 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2 | 机构简介 | 机关简介 |
1.机关简介 2.主要职责 3.内设机构 1)内设机构名称 2)主要职责 3) 联系方式(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时间、工作电话、负责人姓名等) 4.下属单位 1) 下属单位名称 2) 主要职责 3)内设机构 4) 联系方式(办公地址、邮政编码、办公时间、工作电话、负责人姓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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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领导信息 |
1.姓名 2.职务 3.出生年份 4.性别 5.民族 6.学历背景 7.标准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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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办事指南:事项名称、受理条件、设定依据、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流程、办事情形与材料、办理地点与时间、服务承诺、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 办理结果: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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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 |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 ||||||||||||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审批 |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
兽药经营许可 |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防疫条件审查 | ||||||||||||
动物诊疗许可 |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水产苗种场资格认证 | ||||||||||||
渔业捕捞许可 |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 ||||||||||||
渔业船员证核发 | ||||||||||||
农业繁殖材料产地检疫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核发 | ||||||||||||
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鳇鱼、水獭、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 | ||||||||||||
5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
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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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
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 | ||||||||||||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对屠宰、经营、运输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
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 ||||||||||||
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
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情规定的处罚 | ||||||||||||
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 ||||||||||||
对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外的单位和个人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
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 ||||||||||||
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 ||||||||||||
对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
对未经指定检查站检查站,未接受查证、验物、简章、车辆和消毒等输入自治区境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
对从自治区外或者跨盟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动物、非种用动物未向所在地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对随意丢弃、处置病死、死因不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检疫不合格动物的处罚 | ||||||||||||
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动物,未报告的处罚 | ||||||||||||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
对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处罚 | ||||||||||||
对变更机构、未悬挂许可证、不使用病历等的处罚 |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处罚 |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
对违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或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违反《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兽药活动的处罚 |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 ||||||||||||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 ||||||||||||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 ||||||||||||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 ||||||||||||
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 ||||||||||||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
对执业兽医死亡、中止、被吊销、连续2年没有从事活动、出让、出租、出借证书的处罚 |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对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未按要求参加动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对处罚 |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罚 | ||||||||||||
对执业兽医师违法使用兽药的处罚 |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
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处罚 | ||||||||||||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生产产品行为的处罚 |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以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安全隐患,不主动召回或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 ||||||||||||
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对无证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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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以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使用说明、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和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备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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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种子生产经营者违法经营种或对商品种子未备案的处罚 | ||||||||||||
对违规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或者未办理注册备案手续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或者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诊疗废水的处罚 | ||||||||||||
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经营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兽用生物制品,无用药记录的处罚 | ||||||||||||
对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 ||||||||||||
对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 ||||||||||||
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 ||||||||||||
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 ||||||||||||
对农药经营者未按规定经营、销售、履行义务的处罚 |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产品来源及流向、未建立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冒用(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活动的处罚 |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生产,未如实记录屠宰牛羊的来源、数量和牛羊产品流向,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病害牛羊以及牛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牛羊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采取停止生产、召回措施的处罚。 |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牛羊产品的处罚。 |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牛羊的处罚。 | ||||||||||||
对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
对为未经定点从事牛羊屠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牛羊屠宰场所或者牛羊产品贮存设施的,或者为对牛羊、牛羊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违法经营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处罚 | ||||||||||||
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经营失效、霉变产品的,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 ||||||||||||
对养殖者违法使用饲料添加剂产品或动物饮用水中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处罚 | ||||||||||||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 ||||||||||||
对农药使用者违法违规使用农药的处罚 | ||||||||||||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的处罚 |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生产苗种的处罚 | ||||||||||||
对未经许可,擅自捕捞自治区限制捕捞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或者收购、运输、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水生生动物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处罚 | ||||||||||||
对破坏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 ||||||||||||
对无证驯养或超越许可驯养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资格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活动的处罚 | ||||||||||||
对实行登记管理的农牧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牧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或者酒后驾驶农牧业机械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农牧业机械驾驶证或被吊销、暂扣、超过有效期驾驶、将农牧业机械转交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处罚 |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 ||||||||||||
对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处罚 | ||||||||||||
对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
对农机事故肇事人构成犯罪的附加处罚 |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
对擅自提取和使用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费及劳务的处罚 | ||||||||||||
6 | 预算/决算 | 财政预算 | 财政预算信息文件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财务办公室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财政决算 | ||||||||||||
7 | 公开指南 | 公开指南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信息公开指南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行政办公室 | ||||||||
8 | 建议提案 | 答复公开 |
1.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2.办理复文解读回应材料(有则公开)。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行政办公室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
9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办理结果:鉴定书、认定书、登记证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政策法规办公室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 ||||||||||||
10 | 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假劣兽药 |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依据、结果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政策法规办公室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查封、扣押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
查封、扣押食品等产品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强制措施 | ||||||||||||
对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强制措施 |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中的强制措施 |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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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证书、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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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疫情采取封锁消灭控制措施 |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 | ||||||||||||
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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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 | ||||||||||||
11 | 行政强制执行 |
代为免疫接种 |
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依据、结果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政策法规办公室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代为处理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 | ||||||||||||
代为清洗、消毒运载动物工具 | ||||||||||||
12 | 行政监督检查 | 对肥料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记录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政策法规办公室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生物标识的监督检查 | ||||||||||||
对农药的监督检查 | ||||||||||||
对兽药行业的监督管理 | ||||||||||||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监督检查 | ||||||||||||
对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 ||||||||||||
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监督检查 |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
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农业机械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
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 | ||||||||||||
植物检疫监督 | ||||||||||||
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
对生猪和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对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 ||||||||||||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
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测、检查 | ||||||||||||
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检查 | ||||||||||||
对绿色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 ||||||||||||
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检查 | ||||||||||||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 | ||||||||||||
对进行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业执法的安全监督、执法监督检查和管理 | ||||||||||||
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
13 | 其他行政权力 | 种子生产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 办理结果 | UedBet体育农牧和科技局政策法规办公室 | 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政府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 | √ | √ |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 ||||||||||||
农村土地调整方案审批 | ||||||||||||
对执业助理兽医的备案 | ||||||||||||
对执业兽医的注册备案 | ||||||||||||
乡村兽医登记 | ||||||||||||
兴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
渔业船舶登记 | ||||||||||||
兽药广告审查 | ||||||||||||
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
农药广告审查 | ||||||||||||
种子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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