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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适用政策

发布时间:2022-07-12 14:03 来源:发展研究中心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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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16〕85号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mof.gov.cn)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军区动员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人社发〔2021〕9号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各地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30人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二、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1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020年12月为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月份)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停保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2021年1月1日后停保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上述两项补助的标准和期限按自治区原政策规定执行,自申领之日当月或次月计发。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自治区原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将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底,受理期限截至12月31日。

(一)以工代训政策实施范围。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提升攻坚行动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218号)规定的企业范围。

2.对2021年以前未申请或累计不足6个月的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企业,以及2021年4月30日之前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企业,继续开展以工代训。

3.对2021年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企业认定条件是2021年度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或2020年度(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同期相比下降70%及以上。

4.企业注册地不在自治区范围,但企业职工在自治区范围工作且社会保险费在自治区各级社保部门缴纳的,可在社会保险缴纳地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5.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月6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

(二)落实好以工代训相关政策。

以工代训要注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通过大数据比对可核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等情况的,以工代训补贴发放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积极响应部队对多种学历层次人才的需求,精准掌握辖区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底数,做好宣传发动、资格认定及相关服务保障,为部队输送更多备战打仗所需人才。

请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充分发挥牵头部门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抓好政策落实,细化制定延续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分工方案,明确具体责任科室、单位,并定期调度相关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度政策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

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2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mohrss.gov.cn)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呼财金〔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一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UedBet体育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二、适当提高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十、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一、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4月15日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劳动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人社办发〔2020〕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就业优先政策,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五部门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3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人才储备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3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留用人才储备计划期满高校毕业生

1.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2.对于纳入自治区级中小企业人才储备计划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基层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享受社保补贴标准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农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只能申报其中一项,不可重复申报、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申请材料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留用人才储备计划期满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呼伦贝尔市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经办机构线上查询或办理)。

3.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呼伦贝尔市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经办机构线上查询或办理)。

3.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享受社保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呼伦贝尔市企业吸纳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或贫困劳动力(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证明)身份证、毕业证、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经办机构线上查询或办理)。

3.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领支付流程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留用人才储备计划期满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流程

1.企业向当地就业局提交有关材料。

2.旗市区就业局进行初审、公示、审核、认定、核定社保补贴金额。

3.由旗市区就业局向当地财政局申请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给申请企业。

(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流程

1.申请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常住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提交有关材料。

2.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站收取基础材料、初审、公示,旗市区就业局审核、认定、核定社保补贴金额。

3.由旗市区就业局向当地财政局申请社保补贴资金,发放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申请社保补贴流程

1.企业向当地就业局提交有关材料。

2.旗市区就业局对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进行初审、公示、社保补贴金额。

3.由旗市区就业局向当地财政局申请社保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定期开展政策宣讲进高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扩大政策知晓度。

(二)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认真落实高校毕业、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开展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留用人才储备计划期满高校毕业生、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劳动力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作。做好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及时将享受社保补贴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三)做好风险防控。严格甄别享受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企业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和重复享受行为。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要求,做好享受政策企业及个人信息的公示工作,将社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实现应享尽享。

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请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30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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