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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60511x-88761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1-09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关于公布《UedBet体育市直部门与乡镇(街道)共同承担责任事项清单》的通知

   扎政字20211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要求,为进一步厘清市直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关系,明晰“属地管理”职责,大力为基层减负,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基层管理新格局,努力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市委编办、司法局和政务服务局牵头认真梳理并编制形成《UedBet体育市直部门与乡镇(街道)共同承担责任事项清单》,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一、实行清单动态调整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实行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在工作实践中,凡出现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职责不清等事项,按程序及时添加至清单。已列入清单的,因法律法规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产生变更事项,清单应作出调整,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清单。

二、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类别。明确事项的种类。

(二)具体事项。明确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市直部门职责。明确部门具体职责。

(四)乡镇(街道)职责。明确乡镇、街道的具体职责。

(五)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明确事项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

(六)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明确部门与乡镇、街道具体责任。

本次《共同承担事项责任清单》共梳理33项。

此通知。

 

附件:《UedBet体育市直部门与乡镇(街道)共同承担责任事

      项清单》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UedBet体育市直部门与乡镇(街道)共同承担责任事项清单》

序号

类别

具体事项

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

职责

法律法规及

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备注

部门

乡镇街道

部门

乡镇街道

1

公共服务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对乡镇(街道)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初审和有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条 第二款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地市社保机构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第三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二款 旗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编制报送本级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公示和举报受理,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盟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第三款 乡镇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和有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市人社局

2

公共服务

社会保险费缴纳

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对乡镇(街道)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缴费信息进行初审和有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条 第二款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地市社保机构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第三款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条 第二款 旗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编制报送本级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公示和举报受理,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盟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第三款 乡镇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保险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和有关信息的录入工作;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市人社局

3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核发乡村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自然资源局

4

行政处罚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进行业务指导

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自然资源局

5

行政确认

生育登记服务办理

负责对各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服务办理的业务指导。

对辖区内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生育登记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市卫健委

6

其他权力

再生育申请审批

责对各乡镇街道审核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及时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审核、申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 ,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发给 《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卫健委

7

行政处罚

对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筹乡镇网格执法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爱卫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卫健委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执法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9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执法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1

行政处罚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3

行政处罚

对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4

行政处罚

对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已经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依据核定的载畜量,由拥有草原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单位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国有草原,由草原使用者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未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草原,由草原所有者与苏木乡级人民政府签定草畜平衡责任书。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仍不签订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5

行政处罚

对违法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实施草原建设项目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需要改变草原原生植被的,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下列草原地区建设旱作人工草地:(-)年平均降水量在250毫米以下的;(二)坡度20度以上的;(三)土质、土壤条件不适宜种植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草原建设项目、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及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由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每亩草原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6

行政处罚

对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第三十七条 第二款 禁止采集和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采集、收购、加工、销售发菜和采集、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正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基本草原上从事采集、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和自治区确定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应当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类、区域、期限、数量和方法进行采集、收购。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或者未按照采集、收购许可证的规定采集、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的,吊销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许可证;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8

行政处罚

对破坏基本草原行为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19

行政处罚

对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基本草原上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个超载羊单位100元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20

行政处罚

对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21

行政处罚

对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符合基本草原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亩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22

行政处罚

对草原围栏建设中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的处罚

负责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进行业务指导

统筹乡镇网格监管力量,加强辖区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违法线索后进行核实,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草原围栏建设中应当保持草原主要通行道路畅通,避免因阻断道路对草原造成碾压破坏。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23

行政许可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许可

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街道开展业务指导

以执法主体资格对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事项作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24

行政许可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对各乡镇及涉农街道街道开展业务指导

以执法主体资格对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事项作出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十亩以下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百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林草局

25

行政给付

城乡低保金的给付

负责审核清册、列拨款计划、监管。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动态管理。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民政局

26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负责审核清册、列拨款计划、监管。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动态管理。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民政局

27

行政给付

城乡临时救助

负责审核清册、列拨款计划、审批1000元以上临时救助、监管、下拨乡镇街道临时备用金。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1000元以下临时救助。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民政局

28

行政给付

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

负责审核清册、列拨款计划。

负责受理、审核、审批、动态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2.《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9〕22号)



市民政局

29

其他权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政策指导,收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好经验好做法,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

指导村级通过民主决策形成本村村规民约及自治章程,对于内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的,及时责令改正,做好资料留存和业务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市民政局

30

其他权力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备案

配合乡镇街道督促各村将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按照程序备案

选举完成后及时汇总当选情况,收集选举过程中的资料及文件,向市级报告选举情况,做好资料留存和归档。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当报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市民政局

31

公共服务

全民健身设施的申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是指以增强公民体质和促进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各种群众性体育活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与维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将其挪作他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当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名录和开放时间等。 第二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已审批的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项目情况;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做好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予以扶持。苏木、乡镇以及嘎查村的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政府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相关评价体系。边远贫困地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更新所需经费,除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支出外,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予以支持。第三十四条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局

32

公共服务

草原书屋开放

负责全市书屋建设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基层书屋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固定的开放时间,实行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负责辖区内书屋建设项目的审核、上报以及协助村委会建立书屋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固定的开放时间,实行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实施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省级以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计划,会同县、乡政府负责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章 实施计划申报与制定 第十二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农家书屋建设数量,组织制定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年度实施计划。(一)由村委会填制<农家书屋建设申报表>,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报。

(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经实地考察审核,向市(地)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推荐定点村;市(地)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复审后,将复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第七章 农家书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家书屋应悬挂统一标牌,公开管理制度和借阅制度,保证固定的开放时间,实行免费借阅,尽力为村民服务。



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33

其他权力

乡镇综合文化站的设立及日常管理

负责对全市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市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负责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以及日常工作的管理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是指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其基本职能是社会服务、指导基层和协助管理农村文化市场。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局

 

关于公布《UedBet体育市直部门与乡镇(街道)共同承担责任事项清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