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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文号:
成文日期: 2013-12-15 发布日期: 2013-12-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3-12-15 10:37 来源:UedBet体育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呼政字[2006]165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2006年12月15日印发的同名文件作废。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呼伦贝尔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是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市和旗市区分别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基金的筹集。市级负责全市基金预算的汇总编制、基金的筹集,统山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基本模式为“五统一”,即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统一支付项目。

 

    第四条  市级统筹的范围是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不含按规定已参加自治区及其他省市区统筹的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五条  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其中2006年至2008年缴费基数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过渡办法的规定执行。即2006年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7年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不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以后一律以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比例统一为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

 

    第七条  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单独记账,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旗市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所需资金,根据各旗市区当年征收和结余及自治区补助情况,由市统一安排。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编制,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财政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及各旗市区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设置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市及各旗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置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及各旗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征缴的养老保险基金缴入同级国库。市及各旗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国库养老保险基金按月转入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5日前按支出计划将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到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和各旗市区财政专户,各旗市区财政在每月20日前应将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到各经办机构的支出户。

 

    第八条  统一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支付项目。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支付项目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年初根据各旗市区上报的年度基金收支预算汇总编制全市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工退休审批权限和程序。正常退休由旗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进行。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调整旗市区之间的基金明细帐。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的转移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规定处理。个人帐户资金转出转入通过市财政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各旗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养老保险的责任意识,围绕确保发放为中心,以征缴、扩面、清欠等工作为重点,做好市级统筹工作。

 

    第十三条  各旗市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对年初收支计划平衡,但在执行中未完成征缴任务并形成支出缺口的旗市区,缺口部分由旗市区财政弥补。

 

    (二)对年初收支计划不能平衡,按支出缺口比例列预算部分弥补后仍有缺口的,按下列顺序解决:

 

    1、用上级财政缺口补助资金和调剂金弥补。

 

    2、用历年结余基金弥补。

 

    (三)经以上弥补后仍有缺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和旗市区政府共同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