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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呼伦贝尔市城市排水许可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呼伦贝尔市城市排水许可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30 00:00 来源:住建局a 浏览次数: 字体:[ ]

呼伦贝尔市城市排水许可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城函[2012]194号)要求,依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对象

城市(镇)内所有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应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宣传动员

20127-10月,各地住建局要积极协调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在本城市排水许可管辖范围内进行逐片调查,摸清需纳入排水许可管理的排水户情况(包括数量、规模等信息),同时通过各种媒体、现场宣传、组织会议等渠道,加强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将实施的依据、意义、必要性、工作程序等进行广泛的宣传,使此项工作获得群众的支持,为后续的具体办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做好分类、明确标准

2012年11-12月,依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结合各旗市区摸底调查实际情况,由市住建委依据有关标准,将各旗市区上报的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同时依据《排水许可证》申报条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细化指标和申报材料,结合《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做好发证前期准备工作。

各旗市区住建局与本地区环保部门协调沟通,明确本地区排水水质检测能力并上报住建委;对无检测能力的地区,要积极联系环保部门,委托具备检测能力的旗市做好检测工作。

(三)有序开展、审核发证

2013年开始,依据各地排水户调查摸底、分类的实际情况,各旗市区住建局要分批次对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住建委城建科核准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水户,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禁止其排水,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

1.老排水户。根据各旗市区的不同情况,在条件较好的城市,以机关、事业单位、工业企业、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商场等大型企事业单位作为2013年的工作重点,率先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于其它老排水户的许可工作,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办理。

2.新排水户在对老排水户进行分批次发证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新接入管网排水户的许可工作。

三、城市排水许可的日常管理

排水户应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水户应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当地住建局,并由住建局汇总上报住建委。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排水户从思想上意识到办理排水许可的意义及必要性,要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市住建委也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排水户无证排水或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给予处罚,同时将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四、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应符合的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标准。

五、排水户申请城市排水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六、城市排水许可证办理的具体流程

由于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决定针对不同的排水户采取分层级审核,重点排水户先由当地住建局初审,合格者由当地住建局上报市住建委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市住建委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一般排水户由当地住建局审核,审核合格者将合格名单上报市住建委,市住建委根据当地住建局审核合格名单发放《城市排水许可证》,具体流程如下:

重点排水户:排水户至当地住建局领取“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提交相关材料→住建局初审→住建局现场勘查→住建局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上报住建委→住建委复审→住建委存档、审批发证

一般排水户:排水户至当地住建局领取“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提交相关材料→住建局审核→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存档并将合格名单上报住建委→住建委审批发证

在以上任意环节中,若发现排水户不符合申请城市排水许可条件的,由当地住建局通知排水户完善申请材料或限期整改。

七、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变更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市住建委根据排水状况及当地住建局意见具体确定,最长不超过施工期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住建局提出申请。当地住建局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并上报住建委决定。准予延续的,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按照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测及住建委历次监督检查的结果均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届满重新办理时,经住建委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向当地住建局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