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疫情无法回国人员委托国内近亲属 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7 00:00
来源:公安局a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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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人口管理)总队(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治安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解决因疫情无法回国人员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问题,按照公安部领导指示要求,经认真研究,现就无法回国人员委托国内近亲属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条件
疫情期间,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无法回国人员,可委托国内近亲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代为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手续。
二、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以下统称“委托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须写明委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受托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委托人亲属关系,委托申请事项、联系方式;
(二)委托人有效期内的中国护照资料页及所在国签证页复印件;
(三)委托人持委托书及本人护照资料页合影的图像信息;
(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
三、工作流程
(一)换证申请。受托人向委托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代为提出换证申请,交验所需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当场签订书面承诺书。
(二)核验受理。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根据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信息,认真核验申请材料与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并通过受托人与委托人现场视频连线核实有关信息,同时截取视频图像信息留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使用公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委托人原有的照片和指纹信息提交受理信息。对于查询无历史指纹信息的,按指纹未注册进行处理。受理成功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受托人核对并签字确认。
(三)审核签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接收到受理信息,审核确认身份信息准确无误,且不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签发。
(四)证件发放。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完成证件制作后,在法定时限内将证件分发至受理点。受托人领取证件,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领证回执,并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五)档案留存。证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单独归档,长期留存备查。
四、不予受理情形
(一)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
(二)采取边控措施或相关限制出境人员;
(三)在逃人员;
(四)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
(五)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因疫情无法回国人员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期满换领工作,是公安机关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群众办实事的便民利民服务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抓手落实落细、落到实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部署,严密工作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高效、规范、平稳推进。
(二)加强安全管理。各地在开展换证工作中,既要方便群众,又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安全隐患,确保不出现“错、重、假”问题,确保数据信息和个人隐私安全。要严格核验身份信息,严把受理、审核、签发、领取等环节的身份核验关,并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程序和纪律,防止出现证件项目差错和冒领居民身份证等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充分发挥督查在抓工作、促落实中的重要作用,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因疫情无法回国人员委托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专项检查和调研督导,及时了解基层工作情况,发现、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对各地推进此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措施不落地、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将立即通报、限期整改,并纳入年度考核。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治安、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鉴于此项工作为临时应急措施,疫情结束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终止的,将另行发文通知。
公安部三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