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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1-11-11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1 00:00 来源:环境保护局a 浏览次数: 字体:[ ]

        内环办〔2021〕103号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 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综合保障中心: 为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优化执法方式,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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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 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要求,为进一步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服务企业,按照“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监管模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为基础,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一、非现场监管程序 按照“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原则,以自动监控、移动执法信息为主要内容,电子督办为非现场监管主要方式,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是非现场监管牵头部门,统筹全区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工作,盟市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执法规范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一)实施电子督办,规范流程。非现场监管工作程序实施全过程电子督办,将以短信、微信、APP企业端等方式向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监管部门发送电子督办单。排污单位及时核实并如实反馈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证申辩、确认;盟市生态环境监控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核实企业反馈情况,盟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核实后疑似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并在电子督办平台提交处理处罚等有关信息。 (二)夯实执法信息化基础。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名录中大气环境、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以及排污许可证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非现场监管,其他排污单位非现场监管可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由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指导和鼓励其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纳入非现场监管范围。 除直接监测污染物浓度外,针对不同工艺工况,能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相关参数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时的用水(用电)量、视频记录等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数据也可作为自动监控指标。 (三)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实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管理和数据真实准确有效的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自行出资、自行采购设备及相关运维服务,并依法依规安装建设和运维管理,政府部门不得干预企业自行采购和指定品牌价格,严格禁止对正常市场行为的不当干预。 二、非现场监管处置 (一)数据判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条件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排污单位可对自动监测数据出现的异常、缺失进行标记,逾期未标记视为数据有效。使用自动监控数据判别是否超标时,国家或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或日均值(24小时均值)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日均值判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依据小时均值判断。标准限值采用现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污许可量优先使用自动监测数据计算,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时,人工替代监测作为补遗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补全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二)数据超标(异常)处置。利用电子督办平台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超标(异常)数据进行预警,废气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连续3小时超标,废水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日均值超标,电子督办平台自动将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信息发送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在12小时内对超标数据进行如实核实并在督办平台中反馈,盟市生态环境监控部门进行复核,确认超标(异常)属实的,移交同级执法部门处置,盟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电子督办平台提交处理处罚等有关信息。 (三)超排污许可量预警。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量达到80%时,电子督办平台自动将预警信息发送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污染物超排污许可量时,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对超排污许可量情况进行确认,情况属实以月报形式送至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由盟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启动现场执法程序。 (四)其它情况处置。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利用污染治理设施过程参数、视频及用水、用电等监控数据,从数据完整性、真实性、逻辑关系、异常变动等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发现疑似数据造假、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监控部门及时告知并配合同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取证。 三、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执法衔接 (一)做好执法衔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需将非现场监管工作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计划,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等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按照现场执法相关程序要求开展现场执法。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无效的等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且不限于: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或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规范及时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运行维护,导致数据失真、超过允许误差范围;传输的自动监控数据与现场数据不一致;重点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擅自移动、改变自动监控设备、参数或数据的,或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应提交而未提交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的。 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对电子督办信息不反馈、填报不规范、甚至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实行首次提醒、二次警示、三次约谈的措施,加强排污企业督办信息反馈工作。 (二)及时公开信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案件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排污单位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排污单位应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规定,如实、及时、完整的向社会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排污许可执行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积极探索信息化执法手段。鼓励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创新网上监管方式,探索网上取证(电子证据)、重点排污单位核实、说明、确认等线上监管流程,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相关参数、生产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量、视频记录等数据可作为执法证据,完善优化非现场执法手段,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抄送: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 ( 2021年5月12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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