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违法采砂案
发布时间:2021-11-10 14:50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UedBet体育水利局于2019年7月3日接到举报,称姜某某在卧牛河镇一心村河道内采砂。2019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违法责任人姜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取证,制作勘验图、勘验笔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的规定。结合该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在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将违法现场恢复完全的行为,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排除阻碍,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姜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将违法取砂破坏的河道现场恢复完全;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
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