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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水利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陶某违法采砂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1-16
陶某违法采砂案
发布时间:2021-11-16 14:26 来源: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年9月23日,UedBet体育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接到呼伦贝尔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举报陶某在萨马街乡马龙沟村九队龙头处河道非法采砂。立即派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陶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依法对采砂现场龙头砬子河道及堆砂现场进行勘察,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经调查,陶某没有水利部门批复文件,在河道内未取得清淤批准文件擅自采砂的行为,属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的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及《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1)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消除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陶某采出的淤砂及时进行了清除。因此,对陶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将违法采砂破坏的河道现场恢复完全;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