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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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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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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根据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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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edBet体育文体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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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排污口、恢复原状情况。
5.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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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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