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农科(种)罚【2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2-01-2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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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结合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所经营的禾田19玉米种子9袋*6600粒;3.没收违法所得贰万叁仟捌佰伍十元(¥23850.00元);4.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拾贰万元(¥1200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决定于2022年1月17日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