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抽查的实施
本次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生产、销售企业名录中随机选择被抽查企业。各旗市区局、有关检验机构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查抽检分离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并加强配合,共同完成好抽样、检验工作。
二、监督抽查的范围
(一)监督抽查企业
呼伦贝尔市辖区内生产、流通企业
(二)监督抽查产品
流通领域:一次性餐饮具、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纸杯、纸吸管、塑料购物袋、中小学生校服(训练服)、儿童及婴幼儿服装、儿童轮滑鞋、石膏板、铝合金门窗型材、建筑用钢筋(热轧光圆钢筋、热轧带肋钢筋、冷轧带肋钢筋)、暖气片、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烟花爆竹、燃气灶具、燃气不锈钢波纹管、燃气报警器、燃气减压阀、卫生巾、胸罩、老人防滑鞋、口罩、消毒液、硫酸铵、农膜、液化石油气、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商品煤、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水带。
生产领域:餐具洗涤剂、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外窗、暖气片、水泥、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聚氯乙烯电缆、橡套电缆、工业用甲醇、工业用甲醛溶液、工业氧、工业氮、液体无水氨、二甲醚、液化天然气、溶解乙炔、工业硫酸、工业糠醛、苯板(模塑)、金属面夹芯板、尿素(化肥)。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标准、监督抽查方案等,严格执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和抽样、检验相关要求,依法实施监督抽查。
(二)本次监督抽查针对全市生产、流通领域生产、销售的产品。抽查的生产、销售企业名单,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选取。抽样单位要按确定的名单抽取样品,抽样中如因企业停产、转产等原因不能抽取样品的,从各旗市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备选企业名单抽取。抽查的销售企业名单由当地局掌握。各旗市区局要于11月25日前将涉及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到市局产品质量监督科。
(三)按照“抽检分离”要求,本次监督抽查产品选择进行抽检分离,由承检机构组织专门抽样队伍进行抽样,承检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和检验分别由不同人员完成。市局安排人员带队,与抽样人员加强配合,共同开展抽样工作。抽样时必须对企业厂门、营业执照、抽样单填写、抽样货批、封样状态、产品信息标识等信息进行摄像或拍照记录。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抽查的样品应从企业购买。每家生产企业(单位)产品抽样不得超过3批次,每家销售企业(单位)产品抽样不得超过5批次。
(四)根据国家、行业和团体发布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标准,针对本次监督抽查的产品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依据方案开展抽样和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时,产品检验项目中包括标识标注项目的,要在“检验结论”中将“实物质量”“标识标志质量”“综合检验结论”分别表述。在检验报告封面和首页的“检验类别”中标注为呼伦贝尔市监督抽查。
(五)监督抽查过程中涉及的文书须统一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用文书》,严格执行文书使用和填写要求。本次监督抽查任务完成后,将监督抽查结果、监督抽查专用文书以及企业对检验结果有无异议的反馈回执一并报送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
(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上报材料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名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旗市区企业产品情况汇总表、受检单位拒绝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1-8)及所有检验报告、抽样单、抽查通知书、样品确认回执、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等。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监督抽查结果、分析报告和相关表格,同时报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hlbrjd@126.com)。
(七)为提高企业异议处理的及时性,保证监督抽查结果按时汇总、通报,检验机构在样品检验结束并正式出具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以下简称《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报送至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由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将相关资料邮寄至各旗市区局,各旗市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应在7日内通知企业,并明确要求企业书面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有无异议,受检企业收到《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详见附件9)向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安排异议处理工作。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待异议处理、复检工作结束后,由企业所在地的旗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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