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8日执法大队接到举报,有人在达斡尔乡辖区音河河道违法采砂。经调查,当事人冉某在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的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指认、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冉某对其违法事实和现场勘查结果均予以确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的规定。当事人冉某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属违法。结合该违法行为被及时制止,在查处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将违法现场恢复完全,按照评估现价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四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 2、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采取补救措施后仍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冉某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水事违法行为;将违法取砂破坏的河道现场恢复无危险;
2)、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壹佰肆拾玖元陆角整(6149.60) 3)、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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