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内人社发〔2011〕213号)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申办报告;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承诺书。
办理程序: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2.告知: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向举办者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3.承诺:举办者签署承诺书。4.审批: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告 知 承 诺 书
〔 年〕第 号
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类 型:
住所(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联系电话:
市场主体委托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移动电话:
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事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内人社发〔2011〕213号)审批。
二、审批管辖范围
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依法授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说明:明确审批机关管辖哪些行政区划范围的审批事项)
三、审批事项法定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内人社发〔2011〕213号)规定的条件。
四、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个人与企业征信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承诺书
五、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情况(此项内容由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1.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市场主体已经提交下列材料: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上述第四项办理审批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下列材料,由申请审批事项市场主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落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六、市场主体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承诺的,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内向 (审批机关名称)作出承诺。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后,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逾期不作出承诺或者未按照本告知承诺书提交相关材料的,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60日内对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八、诚信管理
申请审批的市场主体两次以上未按约定日期提交告知承诺书,或者被审批机关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对该市场主体的同一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承诺书
(申请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名称)现就申请的 (审批事项名称)作出如下承诺:
一、填写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机关告知的关于申请审批事项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能够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予以提交;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用的法律责任;
上述陈述是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
市场主体盖章或者签字 审批机关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