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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211A/202303-00002 组配分类: 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教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UedBet体育教育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号: 扎教发〔2023〕44号
成文日期: 2023-03-10 发布日期: 2023-03-10
关于印发《UedBet体育教育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0 16:51 来源: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教育系统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良好营商环境,强化教育系统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约束,制定了《UedBet体育教育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UedBet体育教育局

2023310

(此件公开发布)

UedBet体育教育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审查内容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要结合工作实际,将与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以及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招标文件、会议纪要、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一并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以下四类文件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二是一般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组织开展政策兑现的工作通知等;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

、审查主体

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政策措施的承办内部业务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是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应严格对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教育局牵头制定实施的,由教育局承办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属其他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教育局承办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公平竞争审查。

由教育局发文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材料由局办公室与发文会签单一并归档备查。其他类政策措施,由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三、审查流程

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识别相关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审查结论应当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竞争影响评估、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业务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存档备查。

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四、审查要求

(一)政策制定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制定出台政策措施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利害关系人公开征求意见(涉密文件除外),具体可通过问卷调查、函告、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开展,还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附录佐证材料。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其他政策制定机关不是利害关系人,征求其他政策制定机关意见,不视为履行公开征求意见程序。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评估可以每三年进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

五、审查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具体有以下标准:

(一)影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构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六、工作要求

(一)教育局各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在起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规定,严格对照《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进行审查,杜绝不审、漏审等问题,切实将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做好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本制度实施之前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存量政策,政策制定岗位或直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不定期对拟定或实施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清理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三)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投诉举报。经核实认定政策制定股室或直属事业单位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属实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