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edBet体育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策文件
索引号: 12152103MB1D99307P/202403-00009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3-18 发布日期: 2024-03-18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4-03-18 09:27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维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五条《裁量基准》的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忠实于法律规范的条文,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二)不同层级效力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三)不同时间颁布实施的同层级法律规范,适用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并兼顾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情节描述方便调查取证;
(五)裁量幅度与情节描述相对应,等次划分合理适当。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的情节描述,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主观恶意程度;
(二)行政相对人配合程度;
(三)有无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违法收入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大小;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频率;
(一)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适用的裁量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当;
(二)公平公正。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幅度;
(三)程序正当。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对违法行为的主观、客观原因和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需要适用的裁量幅度;
(五)有利于当事人。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存在冲突时,除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法律规范;
(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审慎处罚,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遵循“一事不再罚款”原则。
第九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低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内选择适用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最低裁量等次以下予以行政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的;
(二)群众反映强烈,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
(三)经告诫、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阻挠、逃避或者抗拒执法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藏匿、销毁有关违法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 3 次以上的;
(九)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基准》规定的不同等次的裁量幅度中选择适用较高等次的裁量幅度,或者在某一等次的处罚内选择适用较重的处罚。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具有本规则所列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但有关情节已在《裁量基准》仲裁量幅度的等次划分中体现的,不得再作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依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改正期限根据改正的难易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一般不超过 30 天,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施工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所需合理时间确定,坚持审慎宽容原则,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超过 180 天。
第十四条 责令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暂扣许可证、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由颁发资质机关决定,不影响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除法律规范(规定)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规费和税金。
第十六条《裁量基准》中, “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超过”“不满”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 7 -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条 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的制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运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在法律、法和规章(以下统称“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在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统一的规则、统一的形式组织制定,是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各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标准,并实施动态调整。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五)危害程度及后果。

第七条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遵循以下原则:

第十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则和《裁量基准》自 2023 年 8月 1 日起施行。2021 年 6 月 30 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内建法〔2021〕11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