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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131N/202309-00006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转发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呼民政发〔2023〕67号
成文日期: 2023-09-18 发布日期: 2023-09-18
转发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8 09:57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3年625    

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老年人福利补贴”中“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事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相关要求,结合《关于做好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36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为1、2、3、4级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享受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补贴标准

 经认定为半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护理补贴;经认定为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护理补贴。各旗(市、区)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提高标准。依照本办法享受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二、申领程序

一)主动发现。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旗(市、区)民政部门安排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及养老服务机构对辖区(机构)内60周岁及以上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初步筛查并登记造册,由旗(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对初步确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旗(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能力评估,做到应评尽评,评估认定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接受初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年定期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即时评估。

(二)个人申请。申请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需填写《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三)乡镇(街道)评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能力评估,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旗(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民政部门审批。旗(市、区)民政部门接收材料后, 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核对机制,对申请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低保身份进行核实,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资金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旗(市、区)民政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三、资金来源与发放

(一)资金来源。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作为市级和旗(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依据发放对象人数和补贴标准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旗(市、区)按财政事权比例配套相应资金。

(二)资金发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自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旗(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于每月10日前通过财政一卡通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上,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

四、补贴对象管理

一)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市民政局定期抽查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数量,旗(市、区)定期核实数量、等级评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每年开展一次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补贴金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摸清底数,详细掌握辖区内经认定生活不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数,并每年开展复核。补贴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1、户籍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2、补贴对象死亡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二)补贴对象户籍夸旗市区迁移。享受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旗市区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享受经济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嘎查)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三) 建立补贴对象档案。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旗(市、区)民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档案内容包括《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汇总表》等。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旗(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要在每年第一季度通过民政官网或公告栏公示上年度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从事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审批和发放的工作人员 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贴手续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旗(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

 

附件:1.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汇总表

 

 

 

 

 

 

 

(主动公开)

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