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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7052/202308-00006 组配分类: 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农牧和科技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和屠宰企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文号: 呼农牧办发〔2023〕188号
成文日期: 2023-08-07 发布日期: 2023-08-09
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和屠宰企业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9 11:08 来源:农牧和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农牧局: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全区农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畜间炭疽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内农牧医发〔2023〕328号)、《呼伦贝尔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农牧局召开呼伦贝尔市农牧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降低转场放牧牲畜传播疫情风险、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官方兽医的管理


各旗市区要强化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加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实施检疫,严禁不检疫即出证、违规出证、检疫收费、倒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行为。深入开展动物检疫监督信息数据质量提升年活动,进一步规范数据填报审核,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信息化技术违规出证,对检疫出证数量异常波动、频繁作废等情况,要及时核查处理。同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2018年),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种用、乳用动物(不含淘汰的)除外。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风险区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二、督促屠宰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屠宰企业要加强入场(厂)动物的查证验物、临车观察、卸载检查等工作。杜绝无证进场(厂)现象,加强待宰动物的管理,严禁货主私自将待宰牲畜运出场(厂)。


     (二)屠宰企业要加强自备冷库的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出入库记录,禁止存放来源不明或存在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动物产品及其它物品;禁止屠宰企业自备冷库出租出借;商业冷库应予以剥离出屠宰企业。


      (三)严格屠宰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屠宰销售动物产品,按照《检疫规程》的要求,规范犊牛产地检疫及屠宰环节犊牛血液及其他产品的检疫出证,严厉打击未经检疫屠宰加工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秋季异地转场放牧牲畜的调运监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综合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22〕8号),构建畜禽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全链条监管新模式。各旗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在牲畜转场放牧高峰期,合理设置临时监督检查站,对过往牲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交通等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22年版)的通知》,配合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跨省、跨盟市转场调运的牲畜经检疫合格外,还应附有口蹄疫、布病等相关重大动物疫病检测报告。严格落实检疫申报、落地报告制度,对未经检疫、无有效检疫证明及非法调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对所有到达我市的牲畜严格实行隔离观察,科学布置隔离观察点,隔离期为三十天。严格按照规定采取有效隔离消毒措施,并做好消毒灭源工作,禁止不隔离或隔离期不满混群饲养情况发生。隔离期间对返场牲畜进行相关动物疫病抽检,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检测发现染疫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