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委员会于8月开始在某村原有老料坑为村委会取料1450立方米用于抗洪抢险、水毁修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内蒙古自由裁量权》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经责令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情节轻微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某村民委员会的处罚决定如下 :
1、停止非法开采;将违法现场平整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2、没收违法所得:土砂石混合料510立方米*15元=7650元、毛石640立方米*45元=28800元。合计人民币¥36,450元(叁万陆仟肆佰伍拾元整);
3、处以1450立方米30%罚款:合计人民币¥14,985元(壹万肆仟玖佰捌拾伍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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