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助力乡村振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农牧区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区中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巩固“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开展成效,决定建立“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常态化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是指为解决城乡法律资源不均衡的问题,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农牧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加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畅通基层服务渠道,提升农牧区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条 “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目标是通过动员律师全员参与,达到嘎查(村)法律服务全覆盖,打造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法律服务金色品牌。 第三条 通过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奖惩措施,提高保障能力,固定先进经验,显著提升律师服务农牧民的工作质量,进一步提升律师职业社会认可度、满意度、美誉度,切实增强广大农牧民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四条 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兼职律师。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时解答帮扶嘎查(村)农牧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第六条 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及时段设置“普法宣传摊位”,重点围绕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入学就医等嘎查(村)治理重点环节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组织观看普法视频,普及法律知识。 第七条 参与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做好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表达诉求,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息访止纷。 第八条 积极为嘎查(村)招商引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签订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第九条 协助乡村委员会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指导乡村党员干部运用法律知识管理村务;服务乡村换届选举,协助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第十条 为农牧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体检”,解决公司依法经营与规范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危机处理的法律预案,开展涉农牧法律政策宣讲和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涉农牧法律援助。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统筹指导,与服务对象主动建立工作联系,签订公益法律服务协议,对服务内容、方式、工作条件等进行约定,规范服务流程,保障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通过党建联建共建的形式,开展律师事务所与嘎查(村)委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嘎查(村)党支部“双结对”活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组织间的合作。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线上服务平台,采取网络、电话等多维度服务方式,解决律师资源不足、实地开展法律服务成本高等问题,方便快捷地满足农牧民法律服务需求。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每年要在接受帮扶的嘎查(村)实地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至少集中举办4场涉农牧法律咨询;参与3次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导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化解;办理1件涉农牧法律援助案件;至少开办4场“乡村振兴法治课堂”;服务乡村换届选举。 第四章? 组织协调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安排部署全区活动,指导自治区律师行业党委和自治区律师协会开展工作;搭建“万名律师进乡村”法律资源动态调整平台,引导法律资源丰富的盟市与法律资源匮乏的盟市结成帮扶关系,动态调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跨地区开展活动。 第十七条 各盟市司法局、律师协会统筹组织本地区“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常态化开展,制定活动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跟踪活动开展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提供标准化、规范化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 各旗县(市、区)司法局指导司法所汇总本地区需要开展“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的嘎查(村)名单,向律师事务所分派需要帮扶的嘎查(村)。司法所要支持配合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时需要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包括:活动时间、活动主题、活动内容、参加人员、签到表、会议通知、学习资料、后续总结等文字、图片、影像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时,将“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公益法律服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公众评价、服务主体自评相结合的公益法律服务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评先评优挂钩。 第二十一条 将“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列为年终律师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突出、活动组织得力的盟市司法局在考核中予以优先考虑,各盟市司法局也要对工作突出、活动组织得力的各旗县(市、区)司法局在考核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网络督查。结合督查结果,对于工作机制不健全、活动开展不深入、信息上传不及时、宣传频率较低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对于发挥作用不足、活动开展不积极、规定动作未完成的律师、律师事务所给予约谈和工作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接到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关于“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的信访投诉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注意区分公益法律服务及收费法律服务性质,妥善处置信访投诉。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为全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定期表彰奖励“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先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评定的先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提供国内外交流培训机会;优先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以减免会费、发放经费补助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社会各界为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提供资金、物质等资助和支持。鼓励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在农牧区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合作。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多平台宣传,及时报送活动信息。以座谈会、讲座、直播等形式,邀请开展活动较好的盟市、律师事务所代表交流工作经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万名律师进乡村”活动常态化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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