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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123U/202402-00003 组配分类: 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2-23 发布日期: 2024-02-23
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2-23 10:24 来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内蒙古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缴库方式 政策依据 标准
1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自治区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2013〕103号,财税〔2015〕80号,财办税〔2015〕4号,财税〔2017〕51号,财办税〔2017〕60号,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财税〔2020〕9号 按自治区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征收;费率为1.1250厘/千瓦时
2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自治区国库 财综〔2011〕2号,内政发〔2012〕41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内财非税〔2018〕1356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内财税〔2021〕1055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2022年费率为1%,2023年起费率为0.5%。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内政发〔1999〕12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内政办字〔2014〕246号,财税〔2019〕53号 执行标准为内政发〔1999〕12号文件及自治区政府单独批复盟市政策,不同盟市的配套费标准不尽相同,具体按照各征收单位出具的自治区政策或批复执行。
4 教育费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财税字〔1986〕12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7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3%计征。
5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自治区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内政字〔2016〕64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内财税〔2020〕633号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两税税额的2%计征。
6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自治区国库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预〔2014〕368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内财非税〔2019〕736号,内财税〔2020〕602号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费率3%。
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国库和自治区国库 《电影管理条例》,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5〕91号,财教〔2016〕4号,财税〔2018〕67号,内财非税〔2016〕373号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的5%征收。
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自治区和地方国库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内财税规〔2021〕3号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9 森林植被恢复费 按审批权限缴入中央国库、自治区国库或地方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内财农〔2014〕1681号,内财非税〔2016〕375号,财税〔2023〕9号 乔木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特殊区域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详见内财非税〔2016〕375号文件。
注:1.本清单收录的是收入基本归属我区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缴入中央国库的政府性基金详见全国清单。
2.本清单中所列“地方国库”包括盟市和旗县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