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福利中心、殡葬服务中心:
《扎兰屯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党组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5日
(联系人:孙艳红,联系电话:3208733)
(此件主动公开)
UedBet体育民政局 2024年3月25日印发
扎兰屯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民政局直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社会福利中心、市殡葬服务中心,以下称直属单位。
第三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增收节支;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及经费开支标准;加强财务核算,开展资金绩效评价,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定期进行财务状况分析;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直属单位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两部分。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内容。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按照“实事求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部门预算。严禁虚报、瞒报、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将单位的各项资金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拨款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且应当优先落实民政对象抚恤救助政策,保障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也应优先安排事业支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七条 直属单位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报市局规划财务办审核汇总后统一编制民政系统部门预算并上报财政局。根据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控制数,规划财务办分别下达预算数,事业单位据此安排各项经费支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直属单位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申请开立银行帐户,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九条 直属单位应依法取得各项收入。事业单位收取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收入,必须取得发改委或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按照批准的项目及标准,开具正规发票。所取得的收入应及时入账,统筹管理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按财政批准的年度预算掌握支出进度和额度。每月按照本单位需求编报用款计划,除水、电、电话费、工会经费、人员工资、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基本支出以外的用款计划,报局分管局长审核同意后,规划财务办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内给予审核通过,各项支出按批准后的计划执行,严格执行内蒙古预算管理一体化制度等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资金的支付符合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制度的要求。采购金额在壹万元以下由规划财务办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网上审批;采购金额在壹万元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核,分管局长审批后规划财务办方可在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网上审批。
第十二条 加强项目管理。属于基本建设或者大型修缮项目的,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及UedBet体育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前须上报市民政局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加预算的,必须事先履行变更报批程序,未经市民政局党组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整实施。未经批准,擅自超概算投资的,或者超可研批复投资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格超过批准概算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单位运行成本,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直属单位的所有财务支出事项坚持主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的原则,重大经济事项需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除水、电、电话费、工会经费、人员工资、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基本支出以外的重大经济支出事项,单笔伍万元(含伍万元)以上支出项目报局分管局长初审,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单笔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需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直属单位从财政局、民政局或其他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长期闲滞以及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问题的发生,确保民政服务对象各项抚恤救助政策的贯彻落实。
直属单位上报统计数据要求真实准确,严禁虚报、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每季度上报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办公室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量,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直属单位资产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上级部门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七条 直属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电子台账,办公室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每年财务部门与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及时处理。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直属单位计划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购置、调出、转让、置换、报损、报废,超过壹万元标准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局规划财务办和相关业务办初审、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经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直属单位应量入为出,严禁对外发生债务。严禁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
第二十条 直属单位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原则上当年借款当年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形成的呆死账,查明原因后,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民政局、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财务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直属单位每年财务决算后15日内向市民政局上报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应包括单位预算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收支与结余分配、资金增减、支出状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化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强化绩效理念,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参照《扎兰屯市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财政局批复预决算10日内,上报市民政局“预算公开说明”、“决算公开说明”、“政府财务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局规划财务办、分管业务办负责内部审计、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事项。配合审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财务收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直属单位的法人是经济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活动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支持财务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市民政局、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的财务收支内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八条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财经法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程序,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