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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131N/202403-00009 组配分类: 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UedBet体育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 扎民发〔2024〕51号
成文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关于印发《UedBet体育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7 16:13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全面落实党领导地名管理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要求,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特制订《UedBet体育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按要求抓好执行落实。

(此页无正文)

                  2024年3月27日

(联系人:朱海燕,联系电话:3213949)

此件主动公开             

UedBet体育民政局                    2024327日印发

UedBet体育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以UedBet体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地名有关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党委或政府报告重大事项相关活动,以分类逐级报告的形式进行。

本制度所称地名为《地名管理条例》第三条所列地名。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职权范围内但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地名管理的重要事项。

本制度所称报告,是指市民政局向市委或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党委或政府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四条 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要树牢“四个意识”,落实“四个服从”,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备案”的原则,把报告工作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的要求贯彻到报告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既报喜又报忧、既报功又报过、既报结果又报过程。

(三)坚持规范有序。落实依规治党要求,严格按照党章党规规定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式以及地名管理相关规定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主体责任。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报告。

第六条  发生重特大事项时,市民政局应当及时请示市委或政府,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民族宗教、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  报告内容

(一)重要地名拟命名或更名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说明或报告;

(二)拟命名或更名的实施方案;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相关情况。

第八条  报告程序

    (一)一般重大事项实行“单报告”;

由市民政局搜集、准备各项评估材料、各部门及群众意见等材料,报告同级政府,再逐级上报。

(二)重特大事项实行“双报告”。

    由市民政局搜集、整理各项评估材料、各部门及群众意见等材料,报告同级政府,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再逐级上报。

    第九条  报告主体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等后果的,依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UedBet体育地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报告清单

一、一般重大事项

    (一)乡镇行政区划命名、更名,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市区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的命名、更名,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地名确需更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请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重特大事项

    (一)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逐级上报至党中央和国务院。

(二)地名命名、更名对民族团结、宗教信仰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