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强文强旅”人才专项计划,加强导游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文旅产业提标提效高质量发展,依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制定呼伦贝尔市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措施如下:
一、优化导游资格准入流程。
提高导游资格考试及导游证申办时效,自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材料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自治区和国家文旅部门审核后即可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即收即发。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申办导游证自申办材料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免收导游证制证费。
二、增加导游服务供给。
发挥高校优势办好旅游品牌专业,顺应市场需求培养储备导游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年满18周岁、具备高中(职高)以上学历人员报考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将在校学生考取导游资格证纳入院校重点支持范围,有序组织考前培训。适应旺季旅行社对导游的需求,鼓励持有导游证未上岗导游人员上岗执业,为市外导游季节性临时转入呼伦贝尔执业创造便利条件,导游行业协会对不超过3个月临时转入的导游免收会费。适应跨境旅游发展的形势需要,加强俄语、英语、日语、韩语等外语导游培养,组织动员高等院校外语专业学生报考外语导游。
三、促进导游职业等级晋升。
鼓励初级导游参加中高特级导游等级考试。对取得“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备案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补贴。贯彻执行导游服务行业标准,建立导游服务星级评价机制,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发挥传帮带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高等级导游获得较高工资待遇与较高标准的导游服务费。
四、保障导游合法权益。
规范旅行社与聘用导游劳动合同行为,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建立劳动仲裁快捷办理渠道,依法查处旅行社不订立劳动合同、拖欠薪酬、要求垫付团款等侵害导游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重点旅游地区设置“导游之家”,采取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等多元化方式提供安全卫生条件达标的住宿保障,保障导游体面劳动。发挥导游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会员、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支持协会为注册的无固定工作单位导游代缴社会保险、代办工伤保险。鼓励导游行业协会建立工会组织,全面履行工会职能,维护导游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导游行业协会建立党群组织。
五、强化导游常态化培训。
发挥旅游培训基地作用,加强导游人才分级分类培养,开展线下线上导游系统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公开培训信息,实现导游培训全覆盖。支持文旅企业开展导游职业能力提升培训,对符合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的给予补贴。定期举办导游职业技能竞赛,激励导游人员技能成才、技能建功。
六、加强典型选树宣传。
激励导游人员创先争优,树立行业标杆,对符合条件的导游给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对有相应荣誉的优秀导游推荐“两代表一委员”。鼓励旅行社、导游行业协会培树先进典型,开展先进事迹宣传,提升导游职业形象,使全社会了解、尊重导游职业,增进职业认同感。鼓励导游参加新时代文明志愿实践服务等公益活动,弘扬奉献、互助、友爱、进步精神。
七、公开导游执业信息。
通过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指尖上的呼伦贝尔”小程序等文旅行业平台和市融媒体中心平台,公开导游执业规定、服务标准、导游持证信息,定期公开发布违规导游“黑名单”和违规案例,便于游客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导游执业监管。
未在我市注册的导游进入我市执业,应当自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更换导游身份标识。对市外转入的带团导游加强培训教育与管理,保障服务品质。依法查处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导游队伍诚信建设,建立导游职业信用档案,实行行政处罚与失信惩戒衔接。开展导游服务满意度调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推行旅行社为带团导游购买意外险,规范设置旅游客运车辆“导游专座”,未设置的旅行社不得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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