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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131N/202408-00008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民政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养老机构投资办事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2024-08-28
养老机构投资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08-28 11:08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二、投资审批流程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或审批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民政负责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负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服务办进行备案(详见备案流程)

2.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当地民政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居养老服务办转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三、联系方式

(一)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UedBet体育民政局养老服务办:0470-3249778

负责人:包冬磊

备案流程

1.养老机构在属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属地旗市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提交备案申请,并上交备案材料,旗市区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2.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审核,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后由主管局长签字

3.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备案二、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3.备案承诺书

4.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5.规章、制度

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环境评估

8.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9.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

10.租赁合同(复印件)

11.管理、从业等人员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