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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7722204760/202411-00001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市应急管理局经营主体市场监管“一业一册”工作细则(2024 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12 发布日期: 2024-11-12
市应急管理局经营主体市场监管“一业一册”工作细则(2024 版)
发布时间:2024-11-12 09:12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监管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

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加油站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防雷减灾 管理办法》《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安全规 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合法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

(一)主体资格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 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复制件);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表(复制件 )。

2.成品油零售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提 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 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提交雷 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申请表(施工前)、应当提交雷电防护装 置的竣工验收申请表(验收前);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 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安全评价报告。

3.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备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 批准证书》、应急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监 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并应具有健全完备的 HSE 管理体系。

(二)经营场所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经营和储存场 所、设施、 建筑物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使用,应当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 程序。

3.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设 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制度管理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直接作业环节管 理、消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事故管理、HSE 考核、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等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有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 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 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 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 制度等。

(四)经营管理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 保留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应在站内显著位置设 置投诉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 确保责任到人,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应无 欺诈、违规经营、偷漏税等情况。

2.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 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五)安全管理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汽柴油零售仅限于加油机销售,销售散装 汽油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购买登记手续,建立专门台账,实名登 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加油站、油库内 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 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3.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当 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掌 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

4.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隐患 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 记录。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组 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

6.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及 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 故调查。

7.建立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 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防雷安全相 关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文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六)质量管理合规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 QHSE 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实施 QHSE 管理,应向客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 品油的其他石油制品;运输油品的油罐车应按油品品种分装,专 罐专用,不得混装,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混用;加 油站便利店应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商品,不得销售过 期、变质、损毁和假冒伪劣商品。

(七)环保管理合规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保证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 施完好,无渗漏现象;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保护措施,并应设置 渗漏检测设施,防治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汽油罐车向罐内卸油应 采用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采用自闭式 快速接头;加油机向车辆加注汽油时,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并有 油气回收装置;加油站应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含油污 水污染。

八)从业人员合规

加油站应设置站长、计量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质量监 督员等岗位,独立核算的加油站还应设会计、出纳岗位,并持证 上岗;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合格后方能上岗。

(九)计量要求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油品应采用容量法,以体积为计量单 位销售汽柴油,计量器具应定期经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 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卧式油罐投产前应经过计量检定,编制 有效容积表;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 规定执行。

2.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配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制定 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 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定期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 准,确保量值准确。其中,对于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应 在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平台( e-CQS)申请检定。

3.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不 得使用超期未检、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十)设备设施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储油罐应采用埋地卧式储油罐,严禁设在 室内或地下室内,单罐容积宜为 15m  -50m  ;加油机不得设置 在室内;加油站应设置防静电和防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 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放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 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2.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主动关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 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 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3.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 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 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3.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网址 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 进行核验。

4.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 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5.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 况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 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 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十一)规划布点合规

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建设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 术标准》(GB/T50156-2021)进行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