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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270D/202411-00001 组配分类: 主动公开文件
发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其他
名称: UedBet体育工信局(商务局)经营主体市场监管一业一册”工作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1-13 发布日期: 2024-11-13
UedBet体育工信局(商务局)经营主体市场监管一业一册”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4-11-13 10:52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UedBet体育工信局(商务局)经营主体市场

监管一业一册”工作细则

 

为全面深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能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 )、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UedBet体育党委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市工信局(商务局)经营主体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工作细则》。

《市工信局(商务局)经营主体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工作细则》适用于市工信局(商务局)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UedBet体育工信局(商务局)

               2024111

 

 

 

 

 

市工信局(商务局)经营主体综合监管

“一业一册”工作细则

 

成品油零售企业(监管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

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车用乙醇汽油储运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规范经营行为,合法开展成品油零售业务。

()主体资格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交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2.成品油零售企业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提交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提交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申请表(施工前)、应当提交雷电防护装置的竣工验收申请表(验收前):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安全评价报告。

3.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具备商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急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监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并应具有健全完备的 HSE 管理体系

()经营场所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当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3.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制度管理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直接作业环节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事故管理、HSE 考核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等制度。

2.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有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经营管理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台账,保留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应在站内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应制度化确保责任到人,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应无欺诈、违规经营、偷漏税等情况。

2.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汽柴油零售仅限于加油机销售,销售散装汽油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购买登记手续,建立专门台账,实名登记购买人姓名、证件号码和购买数量、用途等:加油站、油库内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把防雷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雷安全经费纳入安全生产经费预算。

3.贯彻执行防雷安全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防雷安全责任部门和人员,掌握本单位防雷安全相关情况。

4.严格执行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机制,排查和消除雷电防护装置隐患,并做好记录。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防雷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自行组织或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防雷安全知识培训。

6.建立雷电灾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雷电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雷灾事故调查。

7.建立防雷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安装工程图纸、检测报告、隐患整改意见、规章制度、防雷安全相关培训记录以及维护记录等文件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质量管理合规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O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实施OHSE管理,应向客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他石油制品;运输油品的油罐车应按油品品种分装,专罐专用,不得混装,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用:加油站便利店应销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商品,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损毁和假冒伪劣商品。

()环保管理合规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保证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完好,无渗漏现象;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防治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汽油车向罐内卸油应采用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回收管道接口宜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加油机向车辆加注汽油时,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并有油气回收装置:加油站应设置油污水分离池(),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从业人员合规

加油站应设置站长、计量员、安全员、设备管理员、质量监督员等岗位,独立核算的加油站还应设会计、出纳岗位,并持证上岗;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计量要求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油品应采用容量法,以体积为计量单位销售汽柴油,计量器具应定期经过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卧式油罐投产前应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加油机的计量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

2.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配备与本单位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定期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确保量值准确。其中,对于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在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平台(e-C0S)申请检定

3.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超期未检、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设备设施合规

1.成品油零售企业储油罐应采用埋地卧式储油罐,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单罐容积宜为15m-50m;加油机不得设置在室内:加油站应设置防静电和防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油罐车卸车时专用的“放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2.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主动关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雷电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雷电灾害应急演练。

3.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本单位所有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做到应检必检,杜绝由于漏检形成的安全隐患。

4.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

5.发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未检测就出具检测报告等不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规定或标准的,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6.在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情况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如果存在问题隐患,需要制定整改计划,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将整改结果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十一)规划布点合规

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建设应按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T50156-2021)进行设计、施工。

 

新车销售企业(监管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新车销售企业要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合同非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合法开展汽车销售业务。

()主体资格合规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行为合规

1.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2.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3.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4.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5.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

规范。

6.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7.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8.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1)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2)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3)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4)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5)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6)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7)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9.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10.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配件,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销售或者在售后服务经营活动中使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办理免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除外。本办法所称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商提供或认可的使用汽车生产商品牌或其认可品牌,按照车辆组装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质量相当配件,是指未经汽车生产商认可的,由配件生产商生产的,且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厂配件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再制造件,是指旧汽车零部件经过再制造技术、工艺生产后,性能和质量达到原型新品要求的零部件。本办法所称回用件,是指从报废汽车上拆解或维修车辆上替换的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

11.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销售秩序合规

1.供应商采取向经销商授权方式销售汽车的,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低于3年,首次授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

2.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技术支持。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3.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4.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5.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6.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1)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2)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3)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4)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5)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或者限定广告宣传方式和媒体:(6)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以及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7)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8)干涉经销商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以及其他属于经销商自主经营范围内的活动:(9)限制本企业汽车产品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

7.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供应商应当向经销商明确商务政策的主要内容对于临时性商务政策,应当提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告知;对于被解除授权的经销商,应当维护经销商在授权期间应有的权益,不得拒绝或延迟支付销售返利。

8.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合同行为合规

1.新车销售企业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1)伪造合同;

(2)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3)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4)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5)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6)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7)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8)编造虚假理由终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9)提供虚假担保;

(9)提供虚假担保;

(10)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2.新车销售企业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新车销售企业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新车销售企业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新车销售企业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4.新车销售企业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新车销售企业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管理要求合规

1.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90 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2.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3.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走私、盗抢、非法拼装等嫌疑车辆调查,提供车辆相关信息。

()税务管理合规

1.税务登记

(1)新车销售企业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确认。    

(2)新车销售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方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更登记后,其变更登记信息会即时通过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到税务机关,无须再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其生产经营从业人数、核算方式、行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总分支机构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新车销售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应先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清税注销,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

(3)新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2.账簿凭证管理

(1)新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新车销售企业应当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3)新车销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纳税申报

(1)新车销售企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新车销售企业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新车销售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税款缴纳

(1)新车销售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新车销售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不得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新车销售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纳税人不得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3)新车销售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应当缴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不得非法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