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5〕15号)等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以下简称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是指通过科学核定企业合理成本的支出范围与标准,对其中合规成本超出合理收益的部分给予补贴补偿的政策机制。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实施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工作的盟市、旗县(市、区)。
第四条 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工作的开展,应基于以下工作基础:
(一)与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和运营服务协议;
(二)安排补贴补偿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对运营企业开展运营服务质量评价。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区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工作。
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推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
第六条 核算成本仅作为补偿补贴资金测算参考,在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及纳税申报时,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参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企业申报。运营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盟市或旗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上一年度的成本年度核算报告及审核申请。
(二)成本审核。盟市或旗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成本年度核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可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审核工作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审核完成后,应形成书面审核结论,并送达运营企业。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三)服务质量评价与系数确定。盟市或旗县交通运输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完成上一年度的运营服务质量评价。服务质量评价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指南(试行)》执行,补贴补偿系数应根据评价结果以公式化的方式确定。
(四)补贴补偿资金拨付与清算。盟市或旗县交通运输局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清算结果或当年预算,按季度向运营企业预拨补贴补偿资金。在完成本条第(二)款成本审核与第(三)款服务质量评价后,盟市或旗县交通运输局应于6月3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年度补贴补偿资金的最终清算。清算结果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多退少补。
第三章 补贴补偿资金测算方法
第八条 补贴补偿资金由核算成本、核算收入及补贴补偿系数等因素综合核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补贴补偿资金=(核算成本-核算收入)×补贴补偿系数
第九条 核算成本项目构成与测算方法参照第四章执行,核算收入项目构成与测算方法参照第五章执行,补贴补偿系数根据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确定。
第四章 成本项目构成
第十条 运营企业为执行运营服务协议和政府指令性任务而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主要包括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保养费、保险费、事故损失费、安全生产费、其他直接运营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第十一条 人员工资和工资性支出,是指企业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所需人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以及为提供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工资包含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第十二条 能源消耗费,是指企业提供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动力、空调、取暖等费用,应按照车型、车长和燃料类型等分类统计。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直接或间接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包括运营车辆、企业自有场站、办公用房、机器设备,不包括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以及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
第十四条 维修保养费,是指运营车辆维修材料费用,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和外包维修工时费等,应按照车型分别统计。
第十五条 轮胎消耗费,是指企业提供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轮胎更新和翻新费用,应按照车型分类统计。
第十六条 保险费,是指企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支出的费用。
第十七条 事故损失费,是指企业提供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扣除保险公司赔付及责任人承担赔偿后的赔偿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支出;应急演练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等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运营安全相关支出。
第十九条 其他直接运营费,包括运营车辆租赁费、场站租赁费、自有场站维护维修费、洗车费、票务费、支付手续费、劳动保护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站牌更换和维护费用等。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支出的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会议费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所需、筹集运营车辆更新和购置场站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第二十二条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十三条 以下费用不纳入成本:
(一)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支出;
(二)公益性捐赠;
(三)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和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市场化股东依法取得的合理回报除外),以及对所属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无关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四)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补偿的费用;
(五)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各项支出;
(六)其他与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无关的费用和不匹配、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四条 成本测算方法可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25)。
第五章 收入项目构成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实收专项资金等因素核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核算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益×其他业务净收益抵扣比例+实收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客运服务等核心业务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业务净收益,是指企业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广告传媒、商业租赁、汽车充电等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收益。
第二十八条 其他业务净收益抵扣比例,是指为引导企业提升整体经营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设置的抵扣规则。可设立新业务培育期豁免政策,对符合国家或行业政策导向的市场化新业务,在培育期内可适用零抵扣比例。对连续年度该净收益保持增长的企业,可适用梯度递减的抵扣比例。
第二十九条 实收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实际拨付的建设与改造资金和补贴、补偿及补助类资金,不包括示范试点等奖励性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