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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22X2/202512-00005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工作指南(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工作指南(试行)
发布时间:2025-12-31 17:11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2024年第17号令)等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2515号)等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全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区域内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具体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的确定、特许经营协议和线路运营服务协议的签订,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服务质量评价职责等。

第四条 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依法择优选择运营企业

运营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

(二)具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或者提供保证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

(三)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运营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应当在确定运营企业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三十日内,与之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七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运营线路和运营期限;

(二)站点设置、配置车辆数量及车型等;

(三)安全保障制度、措施和责任;

(四)执行的票制、票价和乘车优惠政策

(五)履约担保;

(六)运营期限内的风险分担;

(七)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八)运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上报要求

(九)设施、设备的权属归属、使用、维护、移交、维修和更新改造;

(十)线路运营权的变更、延续、暂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

(十一)运营服务协议终止时项目和资产的处置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调解方式;

(十四)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盟市、旗县交通运输应当在与运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签订运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 运营服务协议应当至少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具体线路里程、发车间隔、首末班次时间等;

(二)计划趟次、计划运营里程、计划客运量等生产指标;

(三)运营服务标准、规范与具体要求;

(四)运营服务质量评价事项。具体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运营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第十条 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从事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年内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