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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2-01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01 03:1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592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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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政办字2018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扎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工作制度,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2月10日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要求、违规必究,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评估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重大事项责任主体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  

(二)故意向评估单位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评估报告审核把关不严的;

(四)未及时对评估报告中所列稳定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

(五)评估过程失密、泄密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重大事项评估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评估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内容、程序开展评估的;

(二)评估过程弄虚作假、虚构评估结论,导致风险评估失真的;

(三)评估结论未客观、准确反映稳定风险,或人为降低稳定风险的;

(四)评估报告未细化稳定风险,没有向重大事项责任单位提供准确风险点,致使责任单位对稳定风险进行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不足的;

(五)评估过程失密、泄密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重大事项决策主体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

(二)不根据评估结论、无视稳定风险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三)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所列风险尚未防范化解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作出实施有关事项决策的;

(四)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未及时暂停决策实施或者未及时调整决策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发现上述第三、四、五条所列情形,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导致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其他重大不稳定事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实施问责,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和组织处理。对非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对实施评估单位为社会中介组织的,由资质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介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有本制度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或者单位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是指由市政府法制办选聘,志愿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公民。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担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和义务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可以从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公众中选聘,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选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社会发布公告,可以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特别邀请等方式确定参聘人员;

(二)对参聘人员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候选人,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制作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颁发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式样由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监制。

第八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

(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并对不持证上岗、不出示证件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五)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十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范自身行为;

(二)举报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不得妨碍行政执法部门正常执法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泄露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身份参加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六)不得转借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或者将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除聘任: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责谋取私利的;

(四)转借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或者将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用于非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的;

(五)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后解除聘任。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被解除聘任或者主动请辞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收回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参与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提供方便,不得拒绝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妨碍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向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说明情况,并立即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上传文字、图片或者视频资料反映情况。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也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市政府法制办发现不属于本级监督范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送呼伦贝尔市政府法制办。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收到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反映的情况,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法应当由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超过三十日无正当理由未报送处理结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结果或者自己处理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上传至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投诉。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无工作报酬。

参加市政府法制办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组织的执法监督活动产生差旅费用的,由组织执法监督活动的部门按照财务工作规则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培训,提供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关的文件、学习和宣传资料,提高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定期向其所在单位通报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工作情况,取得其所在单位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基本信息、工作情况和考核情况台账制度,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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