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UedBet体育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
扎政办字〔20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UedBet体育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日
UedBet体育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防止出现新的商品房烂尾项目,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呼住建字〔2021〕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房价款。
第三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到商业银行开户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由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UedBet体育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多幢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
(二)商业银行监管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范围;
(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UedBet体育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五)预算书;
(六)房屋建筑施工图;
(七)监管前项目付款明细。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项目工程相关合同,应当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变更后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前,向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申请用款。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付法定税费的,按实际发生情况随时申请。
第九条 购房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将房价款直接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购房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拨至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填写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形象部位及其造价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筑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偿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首次拨款后,每次申请拨款时还应当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票据。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申请受理凭证,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超出用款额度部分;
(三)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依据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同意拨付证明,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合同当事人或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每月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按照约定的方式以电子信息和纸质文件形式提供给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解除该部分房款的监管。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自行解除,并通知商业银行开户行撤销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商业银行有义务证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未按规定将房价款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关闭该项目网上销售,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本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擅自拨付、挪用监管资金的,监管部门可按照合同约定,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开设预售款监管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监管账户所在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