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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30116071151/202305-00006 组配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机构: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有效性: 有效 文号: 扎政办字〔2023〕7号
成文日期: 2023-05-05 发布日期: 2023-05-05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UedBet体育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5 10:02 来源:UedBet体育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扎有关单位:

现将《UedBet体育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5日


UedBet体育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及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动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厚植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应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21〕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认为市政府及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  UedBet体育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UedBet体育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坚持科学严谨、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作为我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UedBet体育的行政应诉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坚持规范行政行为,坚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第六条  UedBet体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梳理可能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依法制定或细化操作规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诉源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降低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败诉率。

第七条  UedBet体育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发挥本单位法治机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执法、行政应诉水平。

第八条  未经行政复议直接以UedBet体育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被诉行政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牵头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其他部门配合;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或者牵头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市司法局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与应诉工作。


经过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市司法局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共同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完成应诉工作。

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该部门为行政应诉承办单位。

第九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则上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特殊情况需非分管领导出庭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 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全面研判案情,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时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及应诉所需的其他材料。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专家学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的意见,经集体研究后确定答辩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准确把握争议焦点,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不履职的事实等起草答辩意见。提交证据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承办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的单位,应当将答辩状、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及时报市司法局审核,以市政府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三条 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可以通过分析会、座谈会、案情研判会等形式研究案情,确定答辩意见。 

第十四条  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21〕78号)等相关规定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确保我市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的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更换其他负责人出庭,无法更换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或抗诉的;

(五)涉及企业的;

(六)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七)市政府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的;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要求的,由市政府或市司法局对其采取扣减考核分值、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发挥公职律师作用,鼓励公职律师参与本机关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组织行政争议审前调解和解活动的,被诉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向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报告。

诉前调解和解应当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行政应诉承办单位不得以欺骗、胁迫等方式使原告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条  被诉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目的,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等发表庭审意见。庭审结束后,被诉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认真核对开庭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组织现场调查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被诉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庭,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积极履行应诉职责,提升应诉技巧和能力,提高答辩举证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第二十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保障必要的办案用车,防止法律文书和材料遗失泄密,确保办案安全。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法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由市政府或市司法局对其采取扣减考核分值、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应诉案件终结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并将判决书抄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七条  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旁听庭审、参观学习等形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工作部门、驻扎有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本部门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书面报市司法局。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案件,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有关制度,选取典型行政案件,积极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旁听审理和市司法局组织的旁听庭审和行政应诉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积极与法院协调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推动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市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民事诉讼案件可参照此规则程序,由市司法局给予指导、协调、监督,审核把关,协助做好应诉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办理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