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21030116071151/202411-00014 | 组配分类: | 政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文号: | 扎政办发〔2024〕9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15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驻扎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UedBet体育防范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预案》《UedBet体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6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UedBet体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2年版)》(扎政办字〔2022〕39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UedBet体育防范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提升我市极寒暴雪灾害天气的防灾减灾水平,统筹协调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灾害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UedBet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UedBet体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编制UedBet体育防范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并建立UedBet体育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联动机制。
2.UedBet体育大(暴)雪气候特征
UedBet体育属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漫长、严寒干冷,夏季短而温热,雨量集中,气温年、日较差大,春季升温快,秋天气温剧降。UedBet体育西部和北部地区属于大兴安岭东部林缘温凉湿润,半湿润林牧业区,东南部地区属于温暖半湿润农业区。根据气象资料统计近30年的暴雪气候特征进行分析主要为以下三点:
(1)UedBet体育暴雪日有显著的年代际变化特征:近30年暴雪日数呈逐年增多态势。其中,1991年至2008年暴雪日数极少,只有2005年4月14日出现暴雪,2009年开始暴雪日数呈增多态势,尤其在2020年暴雪日数为3次,其中4月暴雪的降雪量为33.9毫米。
(2)UedBet体育暴雪日有明显的月分布:3月和4 月份为全年的峰值,10 月和5 月为第二个峰值,隆冬1 月和2 月的暴雪日为全年最少。
(3)UedBet体育暴雪日有两种天气类型,即西风槽暴雪和冷涡暴雪;总体天气形势特征是低空西南气流明显,且存在风场的辐合,地面系统完整,位置适当。
三、执行原则及适用范围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按照灾害造成的影响大小由各部门、乡镇、街道分别管理,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和支持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2.以人为本、依靠科学。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目标,科学地开展防范应对各项工作。
3.预防为主、突出重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坚持把预防极寒暴雪灾害天气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从战略高度统筹规划和协调防范应对工作,着眼于全面提高综合防灾减灾能力,重点解决突出问题。
4.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1.组织机构
成立UedBet体育防范和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科局、林业和草原局、文旅广电局、人武部、柴河林业局、南木林业局、武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柴河森林消防大队、呼伦贝尔农垦绰尔河农牧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扎兰屯农牧场有限公司、扎兰屯监狱、内蒙古扎兰屯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工务段扎兰屯车间、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UedBet体育供电分公司、UedBet体育移动公司通信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扎兰屯分公司、扎兰屯电信公司、UedBet体育新城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中和镇、浩饶山镇、卧牛河镇、哈多河镇、蘑菇气镇、成吉思汗镇、大河湾镇、柴河镇、南木鄂伦春民族乡、洼堤乡、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达斡尔民族乡、铁东街道、河西街道、高台子街道、兴华街道、繁荣街道、正阳街道、向阳街道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和地区内防范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工作。
2.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组织编制防范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预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负责传达上级指挥部工作指令,及时掌握极寒暴雪灾害及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协调联络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收集整理成员单位上报的极寒暴雪灾害应急工作和灾情动态,并及时通报,完成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气象局负责极寒暴雪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和灾害评估,及时发布低温、寒潮、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并向同级政府和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通报)最新气象决策服务信息,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极端天气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协助落实极端天气信息的播发、刊登;加强极端天气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4)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应急救援的组织指导协调,及时向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会同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配和发放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和森林消防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5)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国省干线公路除冰除雪并做好公路救援、抢险工作;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协作联动,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运输;指导督促企业适时调整客运计划,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6)公安局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通过媒体发布路况、气象、道路通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引导合理出行。
(7)教育局及时向中小学和幼儿园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安全防范。
(8)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室内人员;加强户外施工企业监管,适时发布停工通知;做好城市除冰清雪工作;保障供暖系统正常运行。
(9)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应急物资的储运保障协调工作。
(10)农科局指导农业种植户和畜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牧业及养殖设施的除冰雪及技术管理工作,做好牲畜疫病防治工作,指导农牧民恢复灾后生产。
(11)卫生健康委员会做好医疗卫生应急队伍的准备,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2)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13)文旅广电局根据气象、应急管理部门的通报,及时报道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应对的动态信息,负责做好文化活动场所及旅游景点游客安全工作。
(14)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领域信息化工作,启动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必要时,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启用生活必需品(肉、糖)等储备投放市场,保障市场供应。
(15)民政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6)水利局负责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监管,并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和紧急处置工作。
(17)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加强林业基础设施监管,并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和紧急处置工作。
(18)消防救援、森林消防以及其他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参与抢险救援。
(19)民航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安全除冰除雪及受航班延误、机场关闭影响的旅客安置服务工作。
(20)铁路部门加强对铁路沿线巡查,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发布停运信息,妥善疏导安置滞留旅客。
(21)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UedBet体育供电分公司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22)供热企业加强供热管网维护和抢修,确保供热正常。
(23)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24)各基层组织(社区、村屯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迅速做好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25)各属地、柴河林业局、南木林业局、呼伦贝尔农垦绰尔河农牧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大河湾农牧场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农垦扎兰屯农牧场有限公司、扎兰屯监狱成立防范和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指挥部,编制防范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预案,指挥实施本行政区域和地区内防范应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工作。
(26)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加强基站设施运行状况监控,做好抢险抢修,保障通讯畅通。
五、极寒暴雪灾害天气的预防与预警
1.预警分级
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预警根据灾害影响程度及发展态势,对可能发生的灾害风险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红色为最高级。
(1)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2)Ⅲ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其他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Ⅱ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其他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Ⅰ级: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乡镇大部分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2.预防与预警
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对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治格局。
极寒暴雪灾害预警信息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利用雷达、卫星、自动站、实景摄像等现代化观测设备,建立广覆盖、全天候灾害立体监测网络,根据灾害的发生发展,适时启动加密观测,为灾害防御提供高时空分辨率的监测信息。
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和预测评估工作,获取的最新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属地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六、应急处置
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I级应急响应
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极寒暴雪灾害天气红色预警条件,或灾害已经给我市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者呼伦贝尔市政府启动相关灾害预案Ⅰ级响应涉及我市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相应地区和范围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呼伦贝尔市气象局。
(2)Ⅱ级应急响应
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极寒暴雪灾害天气橙色预警条件,或者灾害已经给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呼伦贝尔市政府启动相关灾害预案Ⅱ级响应涉及我市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相应地区和范围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呼伦贝尔市气象局。
(3)Ⅲ级应急响应
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黄色预警条件,或气象灾害已经给我市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呼伦贝尔市政府启动相关灾害预案Ⅲ级或Ⅳ级响应涉及我市,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并通报呼伦贝尔市气象局。
(4)Ⅳ级应急响应
达到本预案规定的气象灾害蓝色预警条件,或气象灾害已给我市造成一般影响,应急指挥部请求市级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信息报告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监测预警信息,并与相关灾害应对联动部门实现灾情、险情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启动流程
根据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启动条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会议,进行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报指挥部研究决定,市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或Ⅳ级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应急响应启动文件,下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场局,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场局应急指挥机构采取应急措施和落实应急方案,做好极寒暴雪灾害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分级别响应
(1)Ⅰ级响应
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指挥部召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防御联席会议,组织联防联控,加强对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的研判,综合部署灾害防御工作。向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乡镇办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到分工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的损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乡镇办人民政府场局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办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2)Ⅱ级响应
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负责人坚守一线组织指挥与协调。指挥部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综合部署灾害防御工作,视情况向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相关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区督查防灾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点,加强监测,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灾害造成更大的损失。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相关负责人应上岗到位,根据情况组织当地公共媒体,多渠道、快速向公众传播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避险措施。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严重影响区域的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场局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 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3)Ⅲ级响应
市气象局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Ⅲ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各部门负责人上岗到位,根据本地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可能影响区域的各乡镇办人民政府场局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落实防御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抢险工作。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充分发挥基层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组织人员转移。
(4)Ⅳ级响应
市气象局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视情况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害影响重点区域的乡镇办灾害防御工作。灾害防御责任人按照分工要求,上岗到位,开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报告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灾害可能影响地区的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各部门资源,根据本地本部门灾害防御方案,部署各项防御工作。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充分发挥基层责任人及各部门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接收预警信息并通知危险区域人员。
5.应急联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与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油及教育、农牧业、林业、医疗卫生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灾害时,相关重点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现场处置
极寒暴雪灾害天气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等。
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市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专家对极寒暴雪灾害天气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应急处置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
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害事发地的各乡镇办人民政府根据灾害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的属地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属地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8.信息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市指挥部及相应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灾害信息发布要统一口径,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9.应急终止或解除
(1)终止条件
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降低灾害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市指挥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2)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权限和程序提出降低或终止响应状态建议,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终止灾情险情应急响应,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开放原划定的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并报上一级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部门应继续做好气象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气象要素变化情况。
七、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极寒暴雪灾害天气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灾后救助、卫生防疫、保险理赔、灾后重建等工作,保障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
2.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场局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各乡镇办场局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调查评估
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害应对工作进行调查评估,针对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灾害应对工作成功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将调查评估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较大以上灾害调查评估情况,由市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4.灾情核定
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气象、民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情况调查。应急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灾情核定工作。灾情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灾害保险
鼓励公众积极参加气象灾害商业保险和互助保险。保险机构要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八、应急保障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做好应对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需要,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人力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及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灾害防御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灾害进行处置。
2.资金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政能力,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物资保障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应急管理会同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农牧业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和饲草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牧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地区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应急储备基地。
4.医疗保障
市卫健委建立疫情应急预案,做好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调拨动用。出现灾情后,应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时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与疾病预防控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通信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公共通信网络为主体,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灾害监测设施、应级指挥设备、应急通信系统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对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通信线路和设施,保障监测预警信息的应急传播。
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做好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快速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和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治安保障
气象灾害发生后,由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灾害发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8.技术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灾害应急技术储备;成立专家技术组,建立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九、监督管理
1.预案演练
在指挥部领导下,指挥部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极寒暴雪灾害天气应急演练。预案演练应立足于实战,强化应急责任,熟悉应急程序,检验应急机制,锻炼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水平,并为修订和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2.宣传培训
地方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极寒暴雪灾害天气预警及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完善应急队伍培训机制,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UedBet体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UedBet体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一体化管理。
1.4适用范围
凡在UedBet体育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洪涝、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类型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当毗邻省、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扎兰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UedBet体育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扎减灾委”)为UedBet体育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制定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扎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其组成如下:
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科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融媒体中心、人武部、森林消防大队、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执勤二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红十字会、气象局、移动扎兰屯分公司、联通扎兰屯分公司、电信扎兰屯分公司、国网扎兰屯供电公司、中国人寿UedBet体育分公司、人保财险UedBet体育分公司、扎兰屯车务段、扎兰屯机场公司等单位。
扎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扎减灾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1)承担UedBet体育防灾减灾和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地区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抢险救灾新闻宣传工作,抓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负面报道影响灾区社会稳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做好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推动防灾救灾减灾知识进学校、进课堂,指导符合应急避难场所要求的学校安置受灾群众,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生产、调运工作;负责灾区信息网络资源的协调、管理和重要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指导减灾救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网络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的救助工作,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编制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分配、下达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担和保障机制;做好市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及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安排;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财政监督,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
生态环境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和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污染物扩散趋势,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工作,并进行灾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解决灾后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困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桥梁。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监控掌握各大中型水库和水利设施运行调度情况。
市农科局: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鼠害、动物疫病、畜牧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饲草料调运、指导灾区农科业生产恢复。负责鼓励申报防灾减灾救灾科研项目,普及防灾减灾科技知识。
市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在全市各旅游景区中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及安全提醒,对受灾的外来游客及旅游景区游客及时进行安抚、疏散。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抢救伤病员;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收集、核查灾情,汇总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统一发布救灾相关信息;与财政部门共同分配管理中央及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参与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工作;组织受灾人员临时安置点的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地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抢险救灾;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工作;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扎减灾委办的日常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人民群众生活用品的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及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统计局:协助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充分利用国防动员战备资源(指挥通信、预警报知、信息处理、救援装备、人防工程、人防专业队伍、综合保障等),为应对和处置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提供支援保障。
市防灾救灾中心:负责地震预警、监测,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震情分析会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灾区抢险抗灾救灾、捐赠活动的宣传报道。
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大队:负责组织驻扎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抗灾救灾工作,协助地方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人武部、武警呼伦贝尔支队执勤二大队、扎兰屯民航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航空护林站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扎部队、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根据需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红十字会: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普及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在紧急救援阶段,协助政府对受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加现场救护;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捐赠。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防灾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移动、联通、电信扎兰屯分公司:负责应急通讯指挥调度,组织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及灾区通信设施重建工作,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国网扎兰屯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电力供应。
中国人寿、人保财险UedBet体育分公司:落实各项理赔服务措施,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扎兰屯车务段: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抢修被毁铁路。
扎兰屯机场公司:负责市内外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空运工作。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1.1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市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自然灾害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需要。
3.1.4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的捐赠。
3.1.5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提供保险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3.2救灾物资准备
3.2.1建立规范救灾物资仓储管理制度,加强救灾物资仓储安全管理,定期向扎减灾委通报救灾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情况。各苏木乡镇(街道)及灾害多发地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足够的棉被、棉衣裤、帐篷等物资,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
3.2.2市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确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3.2.3灾情发生时,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各地之间可相互调用救灾储备物资。
3.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扎减灾委可向上级灾防指请求调拨救灾物资,或调用乡镇(街道)灾防指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部门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部门凭扎减灾委办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3.2.5市直各有关部门均需根据本部门相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的储备。
3.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保障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畅通,必要时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
3.3.1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地建设并管理覆盖市、苏木乡镇(街道)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2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充分发挥环境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救灾装备准备
3.4.1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市应急管理部门及灾害频发的乡镇(街道)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无人机等设备和装备。
3.4.3救灾应急期间,扎减灾委和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各单位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完善应急管理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岗位,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乡镇(街道)、村和社区居委会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建立健全专家评估队伍。组织应急、卫健、水利、农科、自然资源、林草、气象、防灾减灾中心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3.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立联运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完善社会捐赠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全市已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基础上,把社会捐赠接收点向农村、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赠接收网络。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市、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完善避难方案及避难场所的地点和名称。同时,避难场所要有应急避难设施和基本生活用品储备。
3.7.3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应急部门要联合气象等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市应急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涉灾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集中培训,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街道)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以市为单位,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3.8.4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逃生避险、应急救护知识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全市公众自然灾害应急水平。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灾害监测与报告
4.1.1以扎减灾委为依托,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主要监测预警部门包括: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林业和草原局、气象局、防灾救灾中心。
4.1.2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局的汛期预警信息,林草局的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防灾救灾中心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农科局的生物、动物疫病预警信息等信息数据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扎减灾委报告。
4.1.3市各有关专业监测部门对本部门监测到的自然灾害信息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发现异常监测信息要及时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扎减灾委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扎减灾委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部署防灾减灾工作。
4.2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4.2.1根据灾害预警,对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2接到重要灾情信息的第一时间,扎减灾委办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扎减灾委,同时向扎减灾委各相关单位通报;发生重大灾情及延续期间,扎减灾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判灾情,不定期对外通报救灾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4.3灾情信息管理
4.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城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草原受灾面积、死亡牲畜头数;倒塌房屋、毁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科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数量、需救助口粮数量,需衣被救助人口数量、需衣被救助数量,需伤病救助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助口粮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款额、已安排救助粮数量,已救助衣被人口数量、已安排衣被救助款额,已救助衣被数量,已救助伤病人口数量,已安排治病救助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数、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街道)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突发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越级报告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同时上报UedBet体育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级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开展灾情审核、灾情数据汇总工作。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和乡镇(街道)应急部门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天8时之前将前一天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向呼伦贝尔应急管理局报告。
(3)灾情核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应急局根据灾情分类,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定期召开灾情趋势会商会,核定灾情。
(2)针对灾情分类,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3)专家组评估灾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扎减灾委组织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进行全面评估,核实灾情。
4.3.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帐。乡镇(街道)级应急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的依据。
5 预警响应
各灾害预警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风险预报灾害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规避灾害风险警告,宣传避灾自救知识和技能,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启动救灾物资调运机制。
5.1启动条件
有关部门发布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的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5.2启动程序
扎减灾委办根据国家减灾委、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呼伦贝尔市和UedBet体育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相应措施
5.3.1灾情评估
扎减灾委办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农科、林草、应急、气象等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情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乡镇(街道)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5.3.2应急救助
扎减灾委办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相关乡镇(街道)和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运救灾物资;
(2)及时向扎减灾委领导、扎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编发《减灾工作简报》,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况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救灾准备情况;
(4)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根据灾害态势的发展,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灾害风险解除后,由发布预警响应的政府或授权部门终止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扎减灾委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扎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Ⅲ级响应由扎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扎减灾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扎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在遭受灾情特别严重、损失特别巨大的巨灾情况下,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Ⅳ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镇(乡、街道办事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市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6.1 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镇(乡、街道办事处)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高。
(6)符合启动Ⅰ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7)符合呼伦贝尔Ⅱ级响应的,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支持受灾镇(乡、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先期救助工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请求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扎减灾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扎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扎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1)召集扎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建立与灾害专项指挥部的联络和联动机制,了解救援工作进展与需求,及时展开救助。
(2)扎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会商市财政局下达救灾应急资金,并积极申请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
(4)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5)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
(6)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和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7)扎减灾委立即组成现场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在现场指挥部下设紧急救援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紧急救援组: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应急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协调落实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储备物资;要求地方启动救灾应急预案,检查和督促地方受灾群众生活应急措施的落实,对地方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助及捐赠等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救助工作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检查督促地方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及时汇总各项灾情数据,掌握灾情并进行初步分析;编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向市委、市政府、扎减灾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害救助进展情况。
救灾捐赠组:负责救灾捐赠的组织工作。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设立捐赠热线电话,解答接受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分配和公告救灾捐赠款物。
宣传报道组: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及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害救助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调配开展工作的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制定办公室值班日程和值班人员计划;做好办公室运转的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扎减灾委办提出建议,扎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镇(乡、街道办事处)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启动Ⅱ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扎减灾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扎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扎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扎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扎减灾委立即组成救灾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分析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2)灾情发生后,立即与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3)立即建立与相关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联络,加强沟通交流、协调配合,形成救助工作的合力。
(4)灾情发生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镇(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资金下达程序及时下达灾区,同时积极申请中央及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自治区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及时落实市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6)收集、报告灾害救助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市委、市政府、扎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7)组织救灾捐赠
经市政府批准,组织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扎减灾委办提出终止建议,由扎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镇(乡、街道办事处)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Ⅲ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扎减灾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扎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由扎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扎减灾委办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扎减灾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灾区救助工作具体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建立与相关专项指挥部联系,加强协商交流,指导当地开展抗灾自救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4)根据灾区镇(乡、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资金下达程序及时下达灾区。如有需要,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市委、市政府、扎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组织救灾捐赠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帐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捐赠;及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扎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某一或相邻几个受灾镇(乡、街道办事处)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引起社会关注。
(6)符合启动Ⅳ级响应条件的其他情形。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扎减灾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扎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扎减灾委办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扎减灾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政策措施;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抗灾自救工作。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市应急管理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3)根据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请,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资金下达程序及时下达灾区。如有需要,在灾情发生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市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4)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编发《灾情快报》,报告市委、市政府、扎减灾委,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4.4响应终止
灾区受灾群众得到安全转移,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并且灾区水、电、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基本恢复,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扎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灾情稳定前,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扎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扎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期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扎减灾委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12月至次年7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份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3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达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改、财政、农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各级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资金保障
8.1.1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市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8.1.2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8.1.3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8.2物资保障
8.2.1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8.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需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8.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更新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机制。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联通呼伦贝尔分公司、移动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分公司、电信UedBet体育分公司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3.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全市加强应急信息网络建设,形成盟市、旗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8.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
8.4设备设施保障
8.4.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8.4.2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8.5医疗卫生保障
8.5.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8.5.2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8.6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8.6.1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8.6.2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受灾地区可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8.6.3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8.7人力资源保障
8.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设立区域性救援中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7.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7.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市、乡镇(街道)、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8.8社会动员保障
8.8.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8.8.2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市受灾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8.8.3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8.8.4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9科技保障
8.9.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农牧、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8.9.2市农科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8.9.3市气象局做好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各涉灾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向各级责任人和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8.9.4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8.9.5市水利局及时提供全市水文监测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及水旱灾害水文调查工作。
8.10宣传和培训
8.10.1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区、示范社区建设。
8.10.2组织开展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9 附则
9.1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演练
扎减灾委办协同扎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4名词术语和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UedBet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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